原告: 于文洋,男,1961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银忆小区A17号楼3单元202室,
电话:13836874684。
被告: 薛奎,男,35岁,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红旗小区9号楼3单元202室,电话:13936760799、5215107。
请求事项
1. 请求判决被告交付原告18000元。
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7年6月份,原告于文洋和李金柱承包采油十厂车队和食堂的维修工程;由于缺乏资金,原告于文洋向被告薛奎借款22000元,2008年2月5日发包方采油十厂车队和食堂将原告和李金柱的工程款交付于李金柱,原告和李金柱的妻子杨丽红经过被告同意,将原告分得的合伙款60000元,存在被告的交通银行(远望)的帐户上,被告要求扣下借款,且多扣下18000元,只交付给原告20000元。
就上述矛盾,虽然经过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无奈,原告诉讼到法院,希望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交付义务。
发布者:詹彥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