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法官:
我受被告人张超之父的委托,做为被告人张超的辩护人,为张超做如下辩护:
首先,张超在童年时期,父母就离异,很早就辍学,没有太高的文化,对事物的认知判断能力较差,在2009年5月19日,张超没有准确地判断齐岩召集其的事态后果,就盲目跟从,致使混杂其中,以至酿成错误。
其次,尽管张超对事物的认知判断能力较差,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但是其在案发以前没有从事过违法行为,一贯遵纪守法,因此应酌定从轻处罚。
其次,被告张超,在案发时是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案发当日,张超是他人召集去的,开始参与的目的是帮助说和,是他人提供的斗殴器械,手持拖布把的目的是防范说和不成被打,而械斗时,没有打到别人,相反挨打几镐把,因此,张超张超在该起案件中只起及其次要和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3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其次,张超自己在案件中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不太严重。
最后,张超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之时就如实的交代了案件事实,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决心从新做人。
所以,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超在该起案件中有多项法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和多项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所以,本辩护人希望法庭对张超免除处罚。
辩护人:詹彦平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