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我受张宏剑亲属的委托,我做为张宏剑的辩护人,在开庭前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案件情况有了一些了解,现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被害人谢丽娜在本案件中存在有过错。
谢丽娜的弟弟谢天鑫伤害他人,做为谢天鑫的姐姐应该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弟弟的说服工作,劝说其投案自首;可是,谢丽娜却想托人找关系,企图使其弟弟逍遥法外,逃避审判,实际上谢丽娜的行为性质是妨碍司法,在其哀求下,被告才收受其款项的;所以,谢丽娜在本案件中存在过错,其是张宏剑触犯刑律的受害人,也是案件的诱因;因此,我认为可以酌定从轻对被告张宏剑的处罚。
2.被告人张宏剑在本案件发生之前,无前科劣迹,本案件是偶犯,也是初犯,因此,我认为可以酌定从轻对被告张宏剑的处罚。
3.在公安机关对张宏剑第一次询问之时,张宏剑认罪态度老实,如实供述了案发的经过,没有做任何的推脱;在今天的法庭上,被告人也是当庭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4.本案件涉案金额只是较大,10000元是谢丽娜主动交付,被告人的诈骗情节不太严重,社会危害性不是十分严重。
5. 在本案件中,被告人张宏剑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虽然在本案件中,张宏剑收受的款项比扬威要多,但是,我认为不应该只以收受数额的多少来去认定谁是主犯,要充分考虑犯意的提起人、联系人,及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本案件有证据证明,是扬威向谢丽娜提起,从中联系,让被告人和谢丽娜见面,让谢丽娜支付款项,托被告人帮助谢丽娜的弟弟谢天鑫向有关办案机关疏通,而且扬威秘密截取谢丽娜的3500元,所以扬威在该起诈骗案件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宏剑是从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精神,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教育、感化和挽救相结合。对于犯罪性质尚不严重,情节较轻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所以,我建议对被告人张宏剑免于处罚。
辩护人:詹彦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