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慧丽就起诉被告刘文昌要求
他赔偿损失的书面的辩论意见
原告因为被告的违约行为,而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所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被告的辩解没有合同和其他事实根据,被告刘文昌依法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1.我们双方在2003年9月24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书》是双方真实的意识表示,合同内容合法有效,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第57条的规定,我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该受到保护。
2.被告是经营小花饺子馆的业主,我出租的房屋就在与他的店铺相连的西侧;我们双方在订立《租房协议书》之前,被告就对所要承租的房屋的状况进行了充分了解,他到我的房屋进行了观察,了解到室内的所有情况,包括将来改造暖气的可行性;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签订了《租房协议书》。
3.我的房屋的使用面积是将近500平方米,在当时象这样的房屋,年租金要在60000-80000万元之间;我出租给他的房屋的租金非常低廉,只有年20000元;可见在协议中第三条中约定的由刘文昌将采暖重新改造的意识是真实的,刘文昌有责任和义务将我的房屋的采暖进行改造,达到物业要求的分户供暖。
4.在法庭审理中,被告称是由于没有阀门井而没有改造,是歪曲事实的;我的房屋的取暖分户改造与是否有所谓的阀门井没有关系,事实上在外部有现成的主暖气管线,通过和物业部门配合,完全可以水到渠成的,不存在改造的暖气和供暖设施连接不上的情况。
在2003年前,小区是集体供暖;由于一部分住户不交取暖费,在2003年时,物业要求分户供暖,这就是双方协议被告改造暖气系统的客观原因。
由于是刘文昌的胡乱操作,而使我的房屋室内一片狼籍不可收拾,在长达22个月的时间里,他占着房屋,一直称要给改造,造成我无法出租和经营,给我形成的损失是可想而知的。
5.被告提供的证人和被告有利害关系,他们的证明内容也没有意义。
由于刘文昌的违约行为,他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巨大的,我只是主张了就损失的一部分,这些损失是事实存在的,证据十分充分,请求法院全面支持。
发布者:詹彥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