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若鑫,女,汉族,1996年4月9日出生,学生,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明园小区2-1号楼3单元501室。
法定代理人:张拥军(原告之父),男,汉族,1967年11月26日出生,系大庆石油管理局通讯公司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明园小区2-1号楼3单元501室,电话:5348618。
被告:朱继荣,女,汉族,1969年7月29日出生,系大庆林源炼油厂工人,住大庆市大同区林源物业管理所宿舍,
电话:13836726099。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子女抚育费1000元。
2.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
被告和原告是母女关系,被告和原告的父亲张拥军在1999年6月1日经过让胡路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和父亲张拥军一起生活,抚育费由张拥军自负。时过境迁,现在原告一十有三,在中学读书,可以想象费用之高,可是,被告月收入攀升至3000余元;所以,原告起诉,希望法院判决被告履行义务。
发布者:詹彥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