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
我做为张铁峰的辩护人,现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被告人张铁峰在案发前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一贯遵纪守法,是一位老实巴交的农民,本案件,被告人是初犯,本质良好。
第二、被害人许兆云的妻子与被告人张铁峰没有任何关系;2010年6月12日 被告人张铁峰驮着爱人李春凤正常行驶在马路上,被害人许兆云怀疑其妻子被被告人的弟弟领走,先是对被告人进行破口谩骂,继而又挥手殴打被告人,被告人在抵挡被害人的时候药叉抡到被害人身上,很明显,被害人在该起案件中有严重过错,是发案的起因,对案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三、虽然被害人所受为轻伤,但是伤情并不严重,已经治愈,后果并不严重,没有留下残疾,不影响工作生活学习,被告人同意进行必要的赔偿。
第四、案发后,被告人及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情节是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第五、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
综合上述理由,我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铁峰免除处罚。
辩护人:詹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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