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张伟东,男 , 1959年11月30日出生, 汉族,个体工商户, 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友谊大街5-1楼4单元301室.
被告: 北京宇天能纳米技术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工业区龙园路甲5号,法人代表:乔冬梅,经理。电话:010-51003310。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的合同关系。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货款63356元. 2.被告赔偿原告的为开展业务的贷款利息损失4784、42元,索款住宿交通损失1304元;其他损失3023元。(共计:72467、42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和被告在2006年夏季,约定原告销售被告的纳米酒和纳米水杯,被告保证资质齐全,该产品能进入大庆地区的商场,原告如约交纳了货款60177元;被告发来酒37件,水杯390个;原告意欲借用大庆嘉发经贸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各商场销售;可是,在原告实际将被告的产品向市场推销时才知道,该产品是不能入市的产品,没有生产许可证和有效资质并使用违法商标;原告没有办法销售该商品,被告让原告退货,原告退回纳米杯60个价值7518元;但是,现在尚欠货款63356元.就被告返款赔偿损失一事,双方进行了多次的协商,未果。
原告认为,被告是欺诈原告,应该返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所以,向你法院起诉,希望尽快作出公正判决。
发布者:詹彥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