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张振国, 男, 1968年5月12日出生 汉族,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三厂一矿工人, 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村5-23号楼2门101室,电话:13089056599。
被告: 陈吉荣,女, 1968年12月23日出生 汉族 , 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三厂一矿工人,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村1-17号楼4门202室,电话:13836791768。
请求事项
1. 请求法院判决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村5-23-2-1
-1室的房屋(价值:22518元)归原告所有。 2.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和被告曾是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位于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村5-23-2-1-1室的公有房屋; 1997年8月27日,原告与被告在法院诉讼离婚,该房屋归原告居住;离婚后,原告交纳100%购房款22518元;2004年6月10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现在,原告诉讼,希望尽快判决.
发布者:詹彥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