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赵洪宝,男,汉族,1974年5月10 日出生,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友谊大街实验小学附近平房,电话:13136833639.
答辩人赵洪宝,因为原告宋文君起诉赵洪宝、潘光惠要求连带赔偿医疗等费用,答辩人针对其《起诉书》,做出如下答辩:
首先,原告宋文君和其同胞弟弟宋文才合伙经营大庆市银鹤木门经销处(现旺家乐木门经销处),他们时常雇佣答辩人为他们的客户安装防盗门; 2008年8月31日上午10时,宋文才打来电话,通知答辩人驱车到他的商店取门,后指使答辩人驾车接在二厂公交站牌等着的他哥哥宋文君去八百垧为两个客户安装两个门,答辩人驱车前往,宋文君在二厂公交站牌处乘上答辩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奔向八百垧,车行驶到西一路与南六路交叉路口处,路遇陌生人潘光慧驾驶马自达轿车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答辩人和原告受伤,车辆受损。
答辩人认为,原告乘坐答辩人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佩戴安全头盔。虽然交警部门认定,答辩人承担交通事故成因的主要责任,但是,由于原告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不佩戴头盔,是其身体受伤的直接原因,原告应该承担身体受伤的全部损失责任。
宋文君和其弟弟宋文才合伙经营大庆市银鹤木门经销处(现旺家乐木门经销处),原告在为了其自己的业务发生事故,受到身体损害,却起诉要求答辩人进行赔偿,该要求没有法律根据;答辩人为了原告和弟弟的业务身体受伤,精神受损,车辆受损,原告和其弟弟宋文才作为雇主依法应该赔偿,答辩人保留诉讼权利。
故,答辩人依法做出上述答辩,恳请法庭细辨是非,明镜高悬,公正判决。
发布者:詹彥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