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亮, 男, 1988年8月18日出生 汉族 学生, 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希望街希望小区4号楼1门101室。
被告:北京网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洼里乡仰山村东绿色家园3座。
被告:上海拓拼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耿;地址:上海 徐汇区老沪闵路1070号
电话: 021 54305998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消费合同,二被告连带返还原告1380元.
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的身体微胖;2006年6月30日,听信二被告的宣传,以为他们经销的贝芙美甩脂机有减肥的功能;随通过网站注册为会员,打订购电话,被告寄来贝芙美甩脂机一台,后原告在大庆支付1380元于北京网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获他们销售的贝芙美甩脂机一台;之后,甩而不疲,但是,未见效果;经过了解,得到权威消息,“甩脂机”不但不会减掉脂肪,还可能造成内脏器官功能损伤;现在,市场上的“甩脂机”以销声匿迹,被有关部门禁止销售,广告也被禁止宣传。
原告认为:二被告销售的贝芙美甩脂机不具备减肥的功能,是对消费者的欺诈;所以,诉请法院判决之。。
发布者:詹彥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