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詹彦平律师
拖欠20年的子女抚养费纠纷胜诉了
原告周杰X和被告耿老三在20XX年S月SS日,婚内生育女孩耿小F,后来,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在婚姻登记处离婚,依据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耿小F归男方抚养期间,女方不需要抚养费和其他费用”;后来,在20XX年X月XX日,双方签订《协议书》,明确约定,自20XX年X月X日起,耿小F和原告一起生活,被告每月给付XXXX元子女抚养费,但是,被告没有如约履行给付,一直拖欠。
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给付原告XXXXX元。
代理律师发表意见如下:
首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
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其次,原告出示了原告和被告的《离婚协议》和《协议书,能够证实双方约定了“由女方抚养期间男方一定要按月每个月给付抚养费XXXX元”。
其次,关于被告拒绝履行抚养义务方面的证据,原告出示了自己充分的证据,比如录音、微信、证人证言,能够证实,被告没有如约履行给付。
因此,原告的主张证据是充分的,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判决被告立即给付XXXXX元。
发布者:詹彦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