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詹彦平律师
原告甄无辜诉被告英该赔、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胜诉案件。
20XX年XX月X日,被告英该赔驾驶自己的黑XXXX吉普车,沿着高港区X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时,与路中心的行人原告相撞,致使原告受伤,后到医院救治,发生医疗等费用。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英该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了解,被告的车辆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油中心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原告提出赔偿请求 1.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油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1.9元、陪护费15000元、误工费17000元、营养费8000元,药费5000元,救护车费21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英该赔赔偿。2.由被告承担该案件诉讼费用。
我做为原告甄无辜的的代理人,为原告主张权利认为。
第一,原告主张的,被告英该赔和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油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在证据上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
在法律上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支持,该条是这样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第二.原告出示了大油丰田总医院诊断书、X线申请单、CT申请单、B超检查申请单、肌电图(EMG)申请单、磁共振(MRI)申请单、窗口取药单、门诊处置单/取报告凭证、门诊病志\CT检查报告单(复印件)、DR检查报告单、磁共振(MRI)检查报告。省会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首诊记录、(MRI)检查报告:
大油丰田医院医疗门诊费票据37张;省会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门诊费票据,证实,原告受伤后,在医院救治,支出医疗费。
原告出示了院前急救费票据、救护车运转费票据,证实,在事故发生之后,发生救护车费
原告出示了出租车票据、火车票、:证实,在事故发生之后,发生车费764.6元
原告出示了金国高药店票据、金同仁普通发票,证实,原告为了治疗伤情。
原告出示了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证实,经过鉴定原告的伤情是,医疗终结时间为X个月,误工期为X天,护理期X天,营养期X天,发生鉴定费X元。
原告出示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证实,原告受伤之前的收入情况。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原告伤情十分严重,经过医院诊断为“全身损伤”、“上下肢损伤”、“X骨骨折”、等,因此,根据这种情况,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X000元,符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
最终,原告胜诉。
发布者:詹彦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