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詹彦平律师
原告褚亮诉被告尹俊和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损耗赔偿纠纷案件
被告尹俊的黑------摩托车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016年00月0日00时00分,被告尹俊驾驶黑------摩托车,行驶到中七路某某馆公交东站,由于被告违法交通规则,将正常行走的原告撞伤。原告到医院救治发生医疗费XXX元、并发生误工费等。
该交通事故经过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请求: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XXXX元、陪护XXXXX元、误工费XXXXXXX元、营养费XXX元、鉴定费XXXX元、交通费XXX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XXXX元,不足部分由被告尹俊赔偿。。
可是被告辩解称是原告自己有意碰撞,
律师的观点认为
原告褚亮诉被告尹俊和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原告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都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首先,关于事故责任,有交通警察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尹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尹俊的黑------摩托车在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其次,关于主张的医疗费XXXX元,有门诊病志1份,取药单8份,放射报告单XX份,X线申请单3份,医疗票据9份,能够证实。
其次,关于原告主张的陪护费陪护费XXXX元、有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需要护理30天。
其次,关于误工费误工费XXXXX元,有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需误工90天。
其次,关于营养费XXXX元、
有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需营养期XX天。
其次,关于鉴定费XXXX元、有票据证实。
其次,关于交通费XXX元,有3张票据证实。
其次,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原告的伤情不构成伤残,依据相关法律,被告应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最终,原告胜诉。
作者:詹彦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