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詹彦平律师
案件情况
邱文强伙同几人在哈尔滨盗窃,后来到大庆市入室盗窃,在某某区法院少年法庭审理。辩护律师为邱文强做出如下辩护:
第一,邱文强是2000年X月X日出生,在案件发生之时是未成年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关于在201X年XX月X日,在哈尔滨是发生的邱文强指使王晓,在开城区北街北斗网吧内,以借打手机为名将被害人周双的一部小米手机一案,我认为不是盗窃,因为根据《刑法》规定,以秘密窃取的方法非法获得他人财产,是盗窃。但是该案件是邱文强让王晓借周双的手机,进而占有,我认为这不是盗窃,应该属于骗取,但是手机价值只有2000元,价值极低,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邱文强和郑智、刘华虽然盗窃的次数不少,但是,涉案价值只有5773元,数额较低。
第四,邱文强在案件中存在多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首先,邱文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今天法庭审理中,如实陈述案件事实,认罪态度极好,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其次,部分赃物已经反脏。
其次,盗窃案件发生时间短,只有2天。
其次,案件造成的后果不太严重。
其次,邱文强以前没有认定触犯过刑法,初犯,实施非法行为的动机十分单纯,经济困难。
法院听取我建议,减轻处罚邱文强,判处缓刑。
作者:詹彦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