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詹彦平律师
案件情况
上诉人吴海样因掩饰、隐瞒罪一案,被某某某区人民法院(2017)黑刑初号刑事判决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吴海样不服,现提出上诉。
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如下:
1. 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有误,量刑过重,应该纠正。
一审法院只是适用了《刑法》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机动车、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认定“情节严重”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7年5月11日起施行)第一条 第二款规定:“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五辆以上或者价值总额达到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该案件中涉案车辆价值只有400000元,明显不应该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2,吴海样在该案件中,有立功表现,应该认定。
根据案件材料中的《发破案经过》第页记载,“201X年X月XX日,办案民警在XX省XX市XX县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嫌疑人吴海样抓获,吴海样供述了自己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帮助邴三购买张凯等人租赁来的汽车的犯罪事实,办案民警根据吴海样的供述,将邴三抓获”。
因此,公安机关是从吴海样处得到案件线索,才知道邴三涉案的情况,没有吴海样的如实供述,就不能及时抓到邴三。吴海样的供述属于揭发他人犯罪,属于立功。
3,邢海波以前没有违法犯罪行为,该案件是初犯,实施非法行为的动机十分单纯,犯意起因于经济困难。
4,犯意是邴三提出,吴海样属于从犯,应该认定。
综合上述,一审法院判决吴海样三年零六个月是错误的;
上诉人上诉,希望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院的严重错误,依法改判.二审法院采纳律师的建议,判处吴海样一年另三个月有期徒刑,旋即吴海样离开看守所回家团聚。
作者:詹彦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