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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明敏诉被告魏金敏、被告魏金桐人身权纠纷案件

作者:詹彦平 来源:原创 日期:2017/9/4 6:48:51 人气:310

发布者詹彦平律师

原告王明敏诉被告魏金敏、被告魏金桐人身权纠纷案件

2016年某月某日早,原告在居住的花园城小区附近,怀抱着心爱的小迪迪狗散步,突然,被告被告散溜的斯塔夫大恶犬冲向原告,旋即跃起,将原告扑倒,张开血盆大口撕裂正在原告怀中的迪迪小犬,迪迪小犬当即丧命,恶犬继续扑向原告将原告咬伤。

经了解恶犬的主人为魏金桐的哥哥魏金敏,该恶犬立起高度过人,十分凶恶,二被告违反不得饲养大型犬、恶性犬的规定,被告明知该犬属于恶性犬,疏于约束,不予栓养,任之溜串;该恶犬没有进行免疫,没有号牌;据了解,该犬已经伤害人员和小狗多次。

原告作为一名柔弱的女子,本身处于更年期,身体和精神都受到极大损害,入住医院进行了医疗(被告只是支付了创口医疗费)。

由于伤人恶犬没有进行免疫,存在原告多年后发病的危险。

事发之后,被告对原告的伤痛未予同情,态度冷漠,对原告的治疗进行无理干预,纠缠医生,企图篡改病例。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请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经过鉴定,原告伤情严重,该案件经过法院办案人员的细心反复审理,正确适用法律 ,法院做出被告赔偿原告35000元的公正判决。

作者:詹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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