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江起诉张飞、梁有、宋某某等三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马江在开发区法院起诉三被告,要求偿付180000元借款。
被告代理律师,首先 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已送至萨尔图法院,随即提出如下答辩:
第一,案件发生不是在201某年某月某日,是发生在2016年10月某日或某日,是先让我们出具的借据,后来原告交付20000元现金宋子健拿走,后又分两次转账给我60000元(一次50000元,一次10000元)。
因此,原告马江没有借给答辩人160000元,答辩人只是收到60000元(转账),因此,原告所述答辩人借款160000元,不是事实。
第二,诚如原告所述答辩人是为了买车借款,是属于消费借款,原告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没有合同和法律根据。
第三,答辩人通过自己的哈尔滨银行银行卡转账给原告交通银行,另外孙偿还,因此,已经偿还20000元。
被告方出示了爆炸性的证据,最终法院只是支持原告60000元。
作者詹彦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