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詹彦平律师
金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上诉案件
金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被一审法院判处一年徒刑,不服,大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大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并且,纠正一审法院对被告人金彪作出的有期徒刑一年的错误判决,并依法认定被告人金彪自首事实突出,应予减轻处罚。辩护人提出:
1、被告人在本案中,存在明显的自首行为,。
2、甄贵实际上存在拖欠多人款项不还的无赖现象,他认为是张志学向他家干的,自己认为和张志学有经济上的过结,人家放话要收拾他。
通过某市法院的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的妻子马英和甄贵有过诉讼,甄贵尚欠马英80万元,几经被告人和马英索款未果,被告人在无奈的情况下,采取的想吓唬一下甄贵的骚扰、砸玻璃的这样的吓唬行为,很明显,甄贵本身也存在欠多人债务不还的严重过错,该事实一审法院应该认定。
3. 一审法院没有考虑,被告人的行为后果不严重,影响也不大,造成的财物损失微乎其微。
4.一审法院没有考虑,在该案件发生之前,被告人以前没有违法犯罪行为,是初犯。
5.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有误.
由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其必然带来适用法律的错误;一审法院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判处被告人一年有期徒刑明显错误。
二审法院吸取辩护人的意见,发回重审。
作者詹彦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