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7日19时许,被告高凤*和刘丽*乘坐的小轿车无理在采油三厂拥军一条街公路西头7型路口处,截住原告白云乘坐曹*驾驶的小汽车,被告高凤*将原告白*拉出车外,和被告刘丽*一同殴打原告,将原告打伤;该治安案件经过公安机关处理,高凤*和刘丽*分别被行政拘留十五天,罚款1000元,被告的非法侵害行为,有两份《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
二被告将原告打伤,原告在大庆油田总医院救治有门诊病志一张、放射报告单两张、CT检查报告单一张证实。
原告支出医疗费1004元,有医疗票据七张证实。
原告花费交通费180元,有交通费票据十一张证实。
原告是一名单纯的学生,受到两名年龄偏大的被告的突如其来的殴打,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的解释>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