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春季, 被告**油田**实业公司开始修建3000T氯化聚乙烯土建工程,为拟成立**化工有限公司做准备;该工程辗转由被告**油田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后补充合同),**油田创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又将工程的一部分转包于借用江苏绥宁某建筑公司(名称不详)名义施工的被告王**,王**在2003年6月份将该工程的办公大楼的房顶的平改坡工程转包给原告张殿国,当时约定原告大包,每平方米250元,一共576平方米;原告承包后,就组织人力和物资施工,工程于2003年8月11日交工,交工时王**给付原告50000元施工费,但尚欠大部分施工费用,原告一直找被告要款,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至今。
被告**化工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23日成立。
原告就被告尚欠的款项一再索要,未果,并认为被告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形成经济损失,所以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连带给付原告工程款94000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39677元,法院判决被告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