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继生,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井下压裂大队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东湖街东湖小区139号3门601室,身份证号码:230602197209232719,电话:5538355。
被告:芦彬,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西宾路奔三小区2-17号楼5单元502室,身份证号码:23262519661024171X,电话:13945615788、4562879。
请求事项
1.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付借款100000元。
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在2011年12月28日之前偿付,但是,现在被告躲避原告,而且被告表明到期也不偿还欠款。
现在,原告诉讼到法院,希望法院判决之。
此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