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藏可文,男,汉族,1952年5月9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住佳木斯市向阳区青云社区12组142号,电话:13803666918.
被告:大庆市大石建筑公司,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火炬街团结,法人代表:马宗昌系该公司经理。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150000元。
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3年9月份,原告藏可文借用被告大庆市大石建筑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大庆石油管理局(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物业集团的位于让胡路区乘风庄测井小区平改坡第九期六标段5-9号、5-33号、5-40号、5-41号、5-42号,木材小区1-13号、1-14号住宅楼,总投影面积5241、91平方米的辅料房顶平改坡工程,原告自己投入资金和人工;工程在2004年1月施工完毕,并且经过发包方验收合格;大庆石油管理局(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将款拨付给了被告,但是被告托欠原告费用150000元,一直不予偿付。
所以,现在原告诉讼到法院,希望尽快判决被告履行偿付义务。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