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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玉东和大庆世腾燕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作者:詹彥平律师 来源:原创 日期:2017/6/28 22:04:00 人气:141

     

 

 

上诉人(一审原告):白玉东,男,汉族,1974年8月23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铁人二村2-12-4-201室,电话:13704891398。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大庆世腾燕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大庆广汽丰田世腾燕兴4S店);法人代表:沈小维,该公司董事长;地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试基地公寓213房间,电话:6035801、6035808。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庆高新商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

2.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货款15415元于原告。

3.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被告偿付原告利息1262.5元。

(以上共计:16677.5元)

4.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

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白玉东在2010年12月14日收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庆高新商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阅读后,对一审法院不识案件客观证据,混乱适用法律,人为制造法律冲突,主观轻率办案,感到震惊。

现在,上诉人提出上诉,理由如下:

第一.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应该纠正。

从2008年6月至2009年,被告大庆世腾燕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受原告白玉东的汽车养护产品若干种,被告只是偿付了一部分货款,尚欠15415元,被告无理一直拖欠,该事实既有书面证据,也有录音录像证据,铁证如山;可是,一审法院却认为,无法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关系,不能认定被告欠原告货款,属于黑白不辨,在法律概念上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应该纠正。

被告的拖欠行为,给原告形成利息损失1262.5元(2009年5月26日开始计算13月×30×2.1÷10000)。

第二.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矛盾,应该纠正。

一审法院在判决中首先适用实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按照该条法律的规定,一审法院应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可是一审法院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认为原告的证据不足,前后矛盾,属适用法律混乱,对于一审法院的错误,应该纠正。

可见,一审法院没有重视该案件,随意摘取法律,既而贴之;明明是黑白颠倒一团的白纸,枉用民事判决书严肃的名字。所以,上诉人依法上诉,希望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全面支持上诉人的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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