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冯涛,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市汉维风力发电成套设备(大庆)有限公司工人,住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汉维风力发电成套设备(大庆)有限公司宿舍,电话:13836953122。
被告: 赵海涛,男,197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伊春市五营区五营街桦林委38组,
电话:13903697246。
请求事项
1. 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786.16元。
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8年8月30日17时,原告按章驾驶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在萨尔图区经九街上,忽遇被告违章驾驶黑E97659欧曼卡车,将原告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9年4月21日,原告将就医费用票据交付被告,被告许诺保险公司理赔后,被告用理赔款的一半赔偿原告;经了解阳光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理赔部,理赔于被告11572.25元。
可是,被告获赔后,拒不履行义务,无奈,原告诉讼到法院,希望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