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付本涛,男 , 1965年11月30日出生, 汉族,个体工商户, 住大庆市萨尔图友谊大街区11号8门.
被告: 大庆高新区威龙出租车有限公司,地址: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人代表:陈炳奇,经理。电话:5883777。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返还184*36=6624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7360*40*0、01=2944元),共计9568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大庆高新区威龙出租车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出租车运输的公司;2004年3月16日,其与原告付本涛签定了《出租汽车单车承包经营合同》,将一辆捷达牌照为黑ET5367号的出租车出租给原告付本涛承包经营,可是,被告每月多收原告保险款100元、贷款款84元。
原告认为,被告每月多184元,没有合同和规定上的根据,应该返还。
所以,向你法院起诉,希望尽快作出公正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