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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满诉尹成峰互易合同纠纷案

作者:詹彥平律师 来源:原创 日期:2017/6/28 21:56:41 人气:169

 答辩人:尹成峰,男,汉族,1957年7月1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广厦小区F9楼5单元402室.

答辩人因为刘满向法院起诉,要求答辩人赔偿经济损失15万,答辩人不能同意,原因在于答辩人在和原告的履行车换货的行为中没有任何过错,更没有违约行为,现在做如下的答辩:

我们双方订立的《车换货双方协议书》是我们的真实的意识表示,是合法有效的的协议,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

我们在签定《车换货双方协议书》之前,答辩人应原告的要求特意给他发送了8件样品,当时是原告随货一同回的大连,同时携带了泸州市的制检报告及厂家的所有手续,在他对货物的品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答辩人才将全部的货物运送给原告,他收到货物,在合理的期限内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酒的品质是经过原告认可的。

答辩人没有听说原告将货物转让给第三方,更没有听说哪个消费者饮用该酒出现不良反应;相反,该酒是泸州地区的知名产品,在国际上获得过多次大奖,经过保险公司承保,经过当地的质量检验部门多次鉴定是合格产品。

原告所称经过大连的产品鉴定部门进行了鉴定,这事答辩人不知道,鉴定的时候没有通知答辩人;但是,假设存在问题,生产厂家同意给他换货,并且,我们共同与厂家进行了协商,我们三方已经达成了这样的共识;原告没有任何损失;合同应该收到保护,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原告为了达到不法目的,除编造了事实外,还为了达到胜诉和在金州法院诉讼的目的,对本案中存在的《交车手续》进行了篡改,答辩人请求法院对他进行依法制裁。

所以,答辩人请求你法院,驳回原告的请求,来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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