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
我做为刘海江的辩护人,现在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依据现有的证据,被告人刘海江和被害人王静第一次发生两性关系的时候,本案件没有确切根据证明被告人知道被害人不满十四岁,依据户籍证明王静的出生日期是1995年12月24日,但是,王静的母亲韩秀艳却认为是1995年12月25日,说明王静的出生日期不准确。
第二、被告人在和王静发生两性关系,被告人没有对王静采取暴力、威胁手段。被告人和王静发生两性关系,被害人王静是自愿的。王静说是受到威胁,但是没有证据证实。
被告人和被害人及母亲哥哥同居一处,与其发生两性关系一直持续几年之久,发生多次两性关系,但是,事情没有他人知道,足见是自愿的。
第三、虽然被告人和王静的两性关系持续的时间长,但是情节够不上恶劣。
第四、被告人和王静没有亲属关系。
依据相关法规,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具备结婚实质条件的,共同生活,属于事实婚姻。而本案件中,被告人和韩秀艳是在2000年开始一起生活的,至今没有办理结婚手续,所以,不是夫妻,当然被告人也就不是王静的继父。
第五、被告人和王静发生两性关系,没有形成不良后果。没有材料显示被害人受到精神或者身体痛苦。被害人没有怀孕。
第六、虽然,事件过去几年了,但被告人还是和被害人达成了协议,书写了欠据进行了赔偿。被害人已经谅解被告人。
第七、案发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
第八、被告人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上述意见,请法庭考虑,请对被告人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