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广义, 男, 1964年1月28日出生 汉族 系个体工商户, 住大庆市红岗区八百晌12-15-5-202,
电话:13936805400。
被告:大庆市发远来经贸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房利民,该公司经理;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村拥军市场59号,电话:13704677775。
请求事项
1. 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返还房租45000元。
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初,原告意欲在萨尔图区拥军村经营一个饭店,正好被告在萨尔图区拥军村有一处商服楼,原告有意承租;随即,原告和被告的法人代表房利民只进行了短暂的接触,在双方还没有商量明确的情况下,被告在2010年1月9日,就向原告收取45000元;但是,在原告要求和被告具体协商租赁事宜时,被告却一再拖延不予原告签订租赁合同;同时,被告所说的办公室,也和以前被告承诺的状况不同,不能用于饭店经营;被告的做法显示公平;且被告没有该商服楼的所有权,无权出租。
双方产生争执后,原告本着友好和睦的原则,一再和被告协商,但是被告依仗钱款到手,置情理于不顾,拒绝洽谈,现在,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希望尽快判决被告履行返还款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