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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安和程永杰袁惠林工商银行龙南支行确认抵押合同无效纠纷案

作者:詹彥平律师 来源:原创 日期:2017/6/28 21:53:25 人气:147

 原告: 李安,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一厂三矿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悦圆小区1-4号楼2单元101室,电话:13208445858。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南支行,
 
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路25号,
 
负责人:陈景全。
 
被告: 程永杰,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原大庆运输西站管理站工人,现已经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解放村3-6号楼2单元201室,电话:13206821119,13339598955。
 
被告: 袁惠林,男,195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大庆石油管理局设计院器材站工人,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纬八路2-23-4-401
 
请求事项
 
1.请求判决确认三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无效。
 
2.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2年8月20日,原告李安和被告程永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程永杰将自己的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悦圆小区1-4号楼2单元101室的住宅卖给原告;当天,原告交付了购房款,被告就将该房屋交付给了原告使用,并同时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也交付原告。
 
在合同中约定被告有义务配合原告变更产权过户手续;但是,程永杰无故不履行合同义务,不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过户;随即,原告在2006年7月份,原告将程永杰诉讼到法院;法院于2007年7月17日做出判决,判决其履行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可是,后来原告得知,程永杰秘密地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南支行、袁惠林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将其出卖给原告的大庆市让胡路区悦圆小区1-4号楼2单元101室的住宅作为袁惠林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龙南支行借款的抵押担保。
 
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利益,所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是无效的合同;原告也欲和他们协商平息争执,但未果;无奈,诉讼到你法院,希望法院判决确认三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担保合同”无效,请尽快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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