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孟召杰,女,汉族,1979年4月10日出生,无职业,住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滨教师花园A22号楼1单元402室。电话:15845821941、5561549。
被告: 王晓辉,男,汉族,1979年1月5日出生,系大庆市哈德利出租车公司司机,住大庆市龙凤区光明小区6-1-
302室。
被告: 孙海英,女,汉族,1978年9月17日出生,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光明小区6-1-302室。
诉讼请求
1. 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药费2681元。
2.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0年4月3日17时,被告王晓辉来到原告的住处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湖滨教师花园A22号楼1单元402室,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被打昏迷倒地,原告到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救治;4月14日,被告王晓辉又纠集其妻孙海英来到原告工作的石油学院又对原告进行殴打。
原告在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2681元。
二被告的不法行为,已经被开发区公安分局处理。
就原告的治疗费用,原告一再和被告协商,未果,现在原告主张损害赔偿,希望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