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马文义,男,195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大庆市龙凤镇向阳村朝阳堡屯。
被告: 于永文,男,55岁,汉族,农民,住大庆市龙凤镇向阳村朝阳堡屯,电话:6220717。
请求事项
1.请求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1年10月27日,原告买被告的位于大庆市龙凤镇向阳村朝阳堡屯的房屋(建筑面积:57、76平方米,宅基地面积:319、06平方米),双方订立了《卖房协议》,价值是25000元,原告当即就交纳了买房款,被告将《房屋所有证》交付于原告,随后原告就入住了该房屋至今。
可是,原告一再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被告不予理睬:无奈,原告诉讼到法院,希望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