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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井禄和王喜满土地纠纷

作者:詹彥平律师 来源:原创 日期:2017/6/28 21:51:59 人气:281

 原告:王井禄,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富强屯367号,身份证号码:230604196810192891电话:13936829350。

 
被告:王喜满,男,46岁,汉族,农民,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富强村二屯,电话:13904899809。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占原告承包的位于喇嘛甸镇富强村西草原上的68、95亩耕地。
 
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1712.5元;承包土地损失10342.5元。(共计62055元)
 
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王井禄和被告王喜满是同一村的村民;2009年4月18日上午,村委会向村民发包土地,其中韩学友、韩学军分得30.87亩,李长年、李长福分得14.28亩,吴鹏成和田芝云分得23.8亩; 2009年4月18日下午,韩学友、韩学军、李长年、吴鹏成、田芝云将他们承包的土地以每亩150元转包给原告王井禄,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
 
可是,被告王喜满抢占原告承包这片土地,耕地施肥,阻止原告耕种。
 
被告的行为将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经过多次和被告协商没有结果,无奈,原告起诉,务求公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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