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杨春雨,男,195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市十九中学临时工,住大庆市龙凤区龙铁小区2号楼和3号楼之间平房,电话:13019086020。
被告: 哈尔滨铁路局龙凤车站,负责人:贺振宝,地址大庆市龙凤火车站。
请求事项
1. 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物品损失11000元、其他损失350元、误工损失800元。(共计:12150)
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0月份,原告从刘波处租用位于大庆市龙凤区龙铁小区铁路2号楼和3号楼之间平房一间,在库房内外堆放有原告的经营物资和生活物品。
2009年4月10日,被告车站进行全线卫生检查,其工作人员将列车道线上的垃圾进行焚烧,由于当时风势较大,火势窜到车站外的原告院内,将原告的物品烧毁,原告损失1100元、其他损失350元、误工损失2692元(1615元÷30天×50天)。
就上述损失,虽然经过公安机关调节,但未果;无奈,原告诉讼到法院,希望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