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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云峰和李洪明、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作者:詹彥平律师 来源:原创 日期:2017/6/28 21:34:33 人气:191

 原告: 汪云峰,男,汉族,1983年10月14日出生,系大庆市萨尔图区广博物资经销处业主,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中桥路8号楼3单元402室。电话:13936744099。

 
被告: 江苏省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是江苏省南通市唐闸镇北首河口,法人代表:顾新祥,经理。
 
被告: 大庆市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大庆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兴化园区,法人代表:孙洪海,系该公司经理,电话:6769102。
 
请求事项
 
1. 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给付货款58001元。
 
2. 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利息损失4408(共计:62409元)
 
3.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汪云峰是大庆市萨尔图区广博物资经销处业主。
 
2009年初,被告江苏省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包大庆市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东城领秀A座商服楼工程,2009年8月20日,被告江苏省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李洪明以大庆市久隆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和原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销售给被告建筑材料,并约定被告务必在2009年9月25日前付清全部货款,被告共计购买58001元的货物,但是,被告至今未付货款,并给原告形成利息损失4408(58001元×190×4÷10000)。
 
被告购置的货物全部用于东城领秀A座商服楼工程。
 
现在,原告起诉,希望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偿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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