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苏欢欢, 男, 1974年3月26日出生 汉族,系大庆石油管理局力神泵业公司经济警, 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新村9-63号楼5门302室,身份证号码:230602197403267536,电话:13199405444。
被告: 陈立鹏,男,出生年月日不详 汉族, 系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采油三厂警保大队经济警,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拥军村1-17号3楼301室,电话:13936777172。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购车款45000元。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1月19日,原告和被告签订《卖车协议》,约定被告将一辆绿色丰田佳美2.2轿车(黑M91596)出卖给原告,价款是45000元。但是,后来,原告年检车辆时,得知该车辆没有档案,经和被告协商,未果。
现在,原告诉讼到法院,希望尽快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