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司盛发,男,汉族,1966年4月3日出生,系农民,住大庆市红岗区杏树岗镇兴隆河村兴隆河屯292号。
答辩人就原告宋廷仁起诉答辩人健康权纠纷一案,针对其起诉书做如下答辩:
首先,原告在起诉书上的名字,不能确定是原告签名,起诉不能体现是原告的意识。
其次,原告在2008年10月份是以同一理由起诉过原告,后来撤诉,现在有起诉没有新的理由和证据。
其次,发生的事故后,答辩人及时将原告送到大庆油田总医院救治,交纳的治疗费一共达4000多元,在好转的情况下,原告自愿出院。
其次,原告有多名亲属,但是原告受伤住院,却没人前去照料;原告身体虽然受伤,但是,意识绝对清醒,双方是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出院后答辩人依据《和解协议》给付原告5000元,之外又给他买药品和行李等额外花费1000元,所以,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答辩人和原告已经没有法律关系。
最后,在2008年1月18日晚17时20分,原告和答辩人双方碰撞到一起,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的原因是原告未在确认安全后横过马路,答辩人避让不及,原告应该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大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答辩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宋廷仁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末倒置,是不正确的。
原告是在没有亲属照料的情况下,自愿到托老所的,和他人没有关系。
故,答辩人作出上述答辩,希望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维护双方的协议意识,公正判决。
发布者:詹彥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