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司马彦,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系大庆石化公司矿区服务部物业管理中心工人,住大庆市龙凤区厂西3-53号楼3单元501室,电话:6749027。
被告: 黄向林,男,193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原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干部 现退休,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彩霞小区19号楼2单元101室(万家福超市东侧,龙凤康顺选名庐),
电话:0417-6258517。
被告: 胡景英,女,193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原黑龙江省绥棱林业局工人 现退休,住辽宁营口市鲅鱼圈区彩霞小区19号楼2单元101室(万家福超市东侧,龙凤康顺选名庐),
电话:0417-6258517。
被告:司思 女,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系大庆石油学院大庆艺术学院 学生,住大庆市龙凤区厂西3-53号楼3单元501室,电话:6749027。
请求事项
1. 请求法院判决原告继承被继承人的位于大庆市龙凤区厂西3-53号楼3单元501室房屋的份额(价值15020元)。
2.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司马彦和被继承人黄丽荣是1987年12月26日结婚,婚后生育女儿司思;2001年5月30日被继承人和原告买受了位于大庆市龙凤区厂西3-53号楼3单元501室房屋(价值30040元);被继承人黄丽荣于2008年11月8日去世;被继承人的父母是黄向林、胡景英现健在。
被继承人去逝后四位继承人进行了协商,有意将被继承人的财产全部由原告继承,但是一直没有得到法律上的确认,现在,原告诉讼到法院,希望法院判决之。
发布者:詹彥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