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我做为被上诉人王迎盈的代理人,参与到今天的诉讼中来,现在,我为了维护公平和被上诉人的正当权益,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上诉人高学忠不服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0)萨友民初字60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是行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权,但是,其在上诉状中没有说明一审法院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及诉讼程序上有什么错误,相反,一审法院的判决,明辨是非,依律断案,未妄未纵,驳回原告高学忠的无理诉讼请求,维护了公平正义,没有任何不妥。
上诉人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离婚协议欠款人民币七万元整,上诉人多次索要未果”,但是,没有相关的有效地证据来证明被上诉人王迎盈拖欠款项,上诉人的陈述当然不真实。
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出示了《财产分割协议》和《收据》,及《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法庭审理笔录》充分证明,在2005年8月12日,被上诉人给付了上诉人65000元,被上诉人出据收据一份,附于《财产分割协议》的背面,2005年8月19日双方在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形成新的协议,位于萨区拥军村4-4号楼4单元102室楼房一户归答辩人,购房款65000元归原告,双方的财产分割问题已经自行协商完毕,并且经过法院确认,双方的纠纷是离婚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一诉不再理”,原告没有权利再起诉。
所以,一审法院的判决完全正确,被上诉人和上诉人之间,已经不存在欠款事实,被上诉人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我认为应该支持。
代理人:詹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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