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诉 书
申诉人 | 被诉人 | ||||||
姓名或名称 | 王义富 | 姓名或名称 | 大庆石油管理局 |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 曾玉康 | |||||
性别 | 男 | 年龄 | 55 | 性别 | 年龄 | ||
民族 | 汉 | 职务 | 司机 | 民族 | 职务 | ||
单位 | 大庆石油管理局公共汽车公司东风分公司 | 单位 | |||||
地址 | 大庆市让胡路区悅圆小区5-4-2-501 | 地址 | 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 | ||||
电话 | 0459-5621915 | 电话 | |||||
申诉事项 | |||||||
1.被诉人给付医疗费用16865、32元。 | |||||||
2.被诉人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742、4元(1981、6*14)。 | |||||||
3.被诉人给付伙食补助费493元。 | |||||||
4.被诉人给付停工留薪工资5086、1(1981、6/30*77) | |||||||
元。 | |||||||
5.被诉人给付拖欠的工资18825、2(1981、6*9、5)元。 | |||||||
6.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被诉人每月给付伤残津贴1188、 | |||||||
96元(1981、6*60/100)。 | |||||||
7.被诉人承担整型费用30000元。 | |||||||
8.被诉人给付交通费554元。 | |||||||
9.被诉人承担鉴定费260元。 | |||||||
10.被诉人承担申诉费用。 | |||||||
事实和理由 | |||||||
申诉人是被申诉人的下属单位大庆石油管理局公共汽车 | |||||||
公司东风分公司的公共汽车驾驶员;2006年11月20日16时 | |||||||
50分,申诉人在修理汽车发动机时左手拇指受伤,造成左手拇 | |||||||
指完全缺损,经过大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是六级伤 | |||||||
残。 | |||||||
申诉人自己支付了医疗费用16865元,花费交通费554元, | |||||||
支出了鉴定费260元,被诉人应该给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742 | |||||||
元(1981、6*14),伙食补助费493、5元,被诉人给付停工 | |||||||
留薪工资5086、1(1981、6/30*77)元,尚欠的工资18825、 | |||||||
2(1981、6*9、5)元,将来需要整型费用30000元,被诉人 | |||||||
不给申诉人安排适当的工作,申诉人要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 |||||||
,每月给付伤残津贴1188、96元(1981、6*60/100)。 | |||||||
就上述事项,申诉人多次和被申诉人进行协商,未果;所 | |||||||
以,申请劳动仲裁。 | |||||||
(本页无正文) | |||||||
此致 大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2007-9-12 附:1、本书副本:2份; 2、书证: 88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