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苏江红, 男, 1972年1月22日出生 汉族 系大庆石油有限责任公司采油九厂敖古拉作业区工人, 住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悦圆高层H3-703室.
被告: 李梅霞,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 系系大庆石油有限责任公司采油九厂葡西作业区工人, 住大庆市红岗区八百晌4-2楼2单元101室,电话:13089084831,13019080751.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判决强令被告履行其与原告签订的协议第二条,将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悦圆高层H3-703室归原告所有,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苏江红与被告李梅霞原是夫妻,于2003年8月26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双方对共同财产事项有口头约定,但,没有订立书面的协议.
2006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对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将原来的口头约定形成书面的协议,约定房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悦圆高层H3-703室)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三万元人民币,被告放弃权利。
原告如约履行了给付三万元的义务,被告马上收受了三万元人民币,可是被告却无理不履行协议;所以,原告诉请法院强令被告履行其与原告签订的协议第二条,将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南悦圆高层H3-703室归原告所有,协助原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希望尽快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