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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宏远伤害案件

作者:詹彥平律师 来源:原创 日期:2017/6/28 17:15:41 人气:161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各位法官:

我做为被告人杨洪远的辩护人,在开庭前,阅读了案件材料, 会见了被告人,反复阅读研究了起诉书,我对案情有了一定了解;现在,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杨洪远在案件中是未成年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杨洪远虽然参与实施实施了伤害行为,但是,当时,其年少幼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在第一起伤害案件中,是被害人王良福等几人主动寻衅滋事,殴打杨洪远的父亲杨继福,在杨继福被群殴,跪倒于地,被告人上前劝阻无效,被打倒在地上爬起来,才掏出不是事先准备的水果刀滑扎王良福的,所以,在该起案件中王良福也有过错,被告人是基于义愤伤害的王良福,量刑时值得考虑。

2.据被告人杨洪远交代,在第二起案件中,是其在公安机关侦查时提供了王雨奇的电话,公安机关才得以抓获王雨奇的,在被公安局询问的情况下,他立即供述了同案犯王小雷、王雨奇的有关情况,公安机关依据其提供的线索,使案件顺利侦破。

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对杨洪远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在第二起共同伤害案件中,被告人杨洪远是从犯,依法应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在本案件中是王小雷提出,为杨晨讨说法,提出去斗殴的,是王小雷出25元钱,买的镐把, 在这起共同伤害案件中,犯意不是杨洪远提出的,是王小雷准备的作案工具,杨洪远没有起主要作用;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被告人杨洪远在司法部门侦察和审判的时候,认罪的态度很好,量刑时请给予考虑。

在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不久,第一次询问的时候,他就全面交代了所有的作案事实,在法庭审理中,其右改过自新的表示。

6. 被告人杨洪远在这两起伤害案件之前,没有违法犯罪行为,量刑时值得考虑。

所以, 其在本案件中存在多项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恳请法院依法判决刘钢免予刑事处罚,希望法庭采纳我的意见。我的上述给被告人辩护意见,希望法院给予充分的考虑、采纳。

 

 

 

 

 

 

辩护人:詹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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