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张岭,女,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大庆市东风新村5-7号楼3单元302室,电话:13352590148。
被告: 周淑杰,女,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八路塑料厂院内,电话:6658866,6658307。
请求事项
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货物损失2860元。
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7年6月,原告张岭委托被告周淑杰将两箱皮鞋发往哈尔滨市;原告将货物交付被告后,被告将其中一箱丢失,造成原告经济损失2860元。后来,于2007年7月4日经过双方协商,被告同意赔偿,并且出据欠条一份,但是一直没有赔付。
无奈,原告诉讼到法院,希望法院判令被告履行赔偿义务。
发布者:詹彥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