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詹彦平律师
原告苗XX诉被告苗YY、被告苗SS、被告苗HH物权保护纠纷案件胜诉案件
原告苗XX和三被告的父母苗GG和常PP婚后生育苗YY、苗SS、WWWW、苗XX、苗HH,(其中WWWW于距今28年前就已经去世)。常PP于20UU年UU月UU日去世,苗GG于20UU年UU月UU日去世。苗GG去世后,其生前工作单位发放有抚恤金和丧葬费4000888元,被苗YY领取,拒不交出。
苗GG生前两年只是由苗XX照顾的,履行赡养义务。
苗XX请求依法分割苗GG去世后,有关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原告分得9000YYY元。
2.由三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苗XX出示了户籍证明:证实,被继承人苗GG与常PP婚后生育苗YY、苗SS、WWWW、苗XX、苗HH。注销户口证明:证实,WWWW于距今29年前就已经去世。亲属关系证明:证实,WWWW在世之时生育胡明;注销户口证明:证实,常PP于20UU年UU月UU日去世,享年99岁。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证实,苗GG于20UU年UU月UU日去世,享年87岁。证明:证实,苗GG去世后,其生前工作单位发放有抚恤金UUUUUUUUU元,被苗YY领取
我做为原告苗XX的的代理人,认为原告苗XX的诉讼请求是适当的,符合法律的规定,请法庭全面支持。
首先,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出示了户籍证明1张:能证实,苗GG与常PP婚后生育苗YY、苗SS、WWWW、苗XX、苗HH,X名子女。 又出示了,注销户口证明1张:证实,苗GG与常PP的儿女WWWW于距今29年前就已经去世。又出示了,亲属关系证明1张:证实,WWWW在世之时生育女儿胡明;又出示了,注销户口证明:证实,常PP于20UU年UU月UU日去世,享年81岁。又出示了,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证实,苗GG于20UU年UU月UU日去世,享年89岁。
其次,原告出示的《证明》1张,能证实,苗GG去世后,其生前工作单位发放有抚恤金9PPPPPP元,被苗YY领取,拒不交出。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苗GG去世之后,其生前工作的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属于原告和被告的共同物权,应该分割,原告根据计算应该分的 900JJJJ元。
有证据证实,原告履行了对苗GG的赡养义务,因此,应该多分得。
最终苗XX胜诉。
发布者:詹彦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