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彦平律师)
原告牛X香诉被告邝X斌和被告盛X利人身权、健康权、生命权纠纷胜诉案
20xx年x月x日下午x时多,原告牛X香在居住的位于大庆市奔腾路4-X号楼附近平房院内,二被告豢养的一只恶犬串入院内,将原告扑倒反复袭击,至原告身体多处受伤,后入医院救治。
原告入住医院进行了医疗,被告虽然前去医院,但是,拒不支付医疗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该恶犬十分凶恶,二被告违反不得饲养大型犬、恶性犬的规定,明知该犬属于恶性犬,疏于约束,不予栓养,任之溜串
事发之后,被告对原告的伤痛未予同情,态度冷漠,不同意赔偿。因此,原告牛X香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陪护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110000余元。
经过鉴定牛X香构成伤残。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对牛X香的伤情和案件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鉴定。
作为原告牛X香的律师认为:
原告牛X香开庭出示了足够的证据。
被告称原告的伤情部分是陈旧伤,企图不予赔偿的主张,不应该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邝X斌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邝X斌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詹彦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