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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福清诉金太黄合同纠纷胜诉案

作者:詹彦平律师 来源:原创 日期:2020/9/21 16:33:14 人气:209

在20XX年X月XX日,来福清和金太黄签订快递经营权转让协议,约定来福清将自己拥有经营权的在XX市行政规划区域的经营权交由金太黄,转让价款为XX0000元,金太黄先支付XX0000元,剩余X00000元,金太黄承诺在2016年5月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当日金太黄给来福清出具X00000元的借条一张。现在来福清依法向法院起诉,希望尽快判决。来福清请求:请求法院判决金太黄支付转让费X00000元,并支付利息XX000元。金太黄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作为来福清来福清的代理人,我认为,来福清做为债权人,享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追索欠款的各种权利;作为欠款人的金太黄应该受到法律的约束,自觉地支付欠款;我认为来福清的起诉要求应该全面的支持,在证据上:来福清为了支持的自己请求,出示了有借条、快递经营权转让协议、SS物流特许经营(加盟)合同、SS物流特许经营(加盟)补充协议、工商档案9页、借记卡历史明细清单、来福清的营业执照;这些证据能证实在20AA年A月AA日,来福清和金太黄签订该协议,约定来福清将自己拥有经营权的在AA市行政规划区域的经营权交由金太黄,转让价款为330000元,金太黄先支付230000元,剩余100000元,在2016年5月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尚欠100000元的事实确实存在,由于金太黄出具借条,金太黄的欠款已经转变成了借款;来福清和金太黄的转让经过了黑龙江省SS快递服务有限公司的同意,金太黄已经成立了黑龙江省SS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开展了业务,来福清依据双方的约定,协助了金太黄办理了交接手续,因此,金太黄尚欠来福清转让费的事实确实存在。在法律根据上:来福清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   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建议,全面支持了来福清的请求。

发布者:詹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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