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某某、隋某某、金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未经检疫的病死牛,被起诉到人民法院,我作为隋某某的辩护人,找到案件的关键点,恰到好处地运用多年的辩护经验,有理有据做出辩护,观点如下:
隋隋贵贵以前没有违法行为,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该案件是初犯,根据该事实,我认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隋贵贵认罪态度极好,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的时候就交代了全部的案件事实,叙述十分详细;抓获的时候没有任何抵抗,这一点得到了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认可;在今天法庭审理过程中,上隋贵贵也承认错误,认罪伏法,这些情况,我认为属于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隋贵贵存在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在所有被告人中隋贵贵是最早被公安机关询问的,也就是201X年4月X日,对其它的被告人都是在这之后,对隋贵贵的第一次讯问,对于该案件的侦破十分重要,他第一时间就交代了主要的涉案人员,人员的分工,老板安排指挥的情节,金梅梅来屠宰场收破烂牛的事实,交代了账本,具体买牛的情况,收牛的数量,收牛的价格,收牛的地点,加工的场所,以及涉案检疫人员,和检疫证明取得的过
程的事实,钱款转账的过程,病残牛在路途上的处理过程等等。
隋隋贵贵的上述详细交代行为,对于案件的顺利侦破非常重要,他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隋贵贵在该案件中存在坦白和检举,甚至自首的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
第我认为,隋贵贵在该案件中是从犯,依法应该从轻、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首先,隋贵贵是管老板的雇佣人员,听命于管老板的安排和指挥,他们属于老板和员工的关系,没有管老板的指示,就不会有隋贵贵的听命服从,隋贵贵也是没有办法。
其次,隋贵贵不懂牛,也就是收什么样的牛,不收什么样的牛,什么样的牛市好牛,什么样的牛是病牛,他一窍不通,这一点管老板知道,国民明也知道这一点,在管老板、隋贵贵、国民明的笔录中有明确的体现,老板管老板是安排国民明收牛,隋贵贵只是听命老板付款而已,在该案件中起的作用很小,实际上就起一个资金传递的作用。
因此,从这一点来说,我建议对隋贵贵减轻处罚。
第隋贵贵在看守所中被羁押了相当长的时间,在这段时间了,已经反省,痛定思痛,会不该当初,自己不学法不懂法,对不起家人和社会,悔罪表现明显。
第通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涉案的病死牛肉及其产品均被扣押,没有流向市场,没有伤及消费者,没有形成后果。这也属于酌定的对隋贵贵从轻处罚的情节。
第曾经,隋贵贵是一名军人,在几年的服役中立功受奖,在该案件中是唯一的一名中共党员,根红苗壮,这一点也是应该酌定考虑的从轻情节。
因因此,我建议法庭结合公诉人的量刑意见,和《刑法》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最最终,获得满意的辩护效果,隋贵贵已经和家人团聚,回家过年。
网站案例
金某某、管某某、隋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未经检疫的食品罪成功辩护案
作者:本站 来源:本站 日期:2020/1/15 20:22:52 人气: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