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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喜秋与余吉水、武磊西、武夏雨、李锦花法定继承纠纷胜诉案。

作者:詹彦平律师 来源:原创 日期:2019/7/1 10:37:17 人气:202
 发布者:詹彦平律师
顾喜秋与余吉水、武磊西、武夏雨、李锦花法定继承纠纷胜诉案。
被继承人武广和顾喜秋是再婚,婚后生育武夏雨;在我们结婚之前,被继承人武广和前妻余吉水早已经离婚,但是,余吉水隐瞒这一事实,冒充和武广是现存的夫妻关系,要求和她的和武广所生的孩子武磊西,起诉要求继承武广的财产,在起诉书中只字不提武广和顾喜秋再婚的事实。
作为顾喜秋的代理人,及时答辩:在顾喜秋和武广结婚之前,余吉水和武广就早已经离婚,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余吉水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无权参加诉讼,依法其没有继承武广遗留的财产的权利;武磊西作为被继承人的儿子,在其父得病期间,甚至在患病前,没有看望,不尽赡养义务,是答辩人一直照顾被继承人,不离左右,还要照看被继承人的母亲和孩子,在他人的帮助之下艰难度日,答辩人依法应该多分财产。被继承人虽然留有遗产房屋,但是,由于武广生前长期患病,花费大量的医疗等费用,无力支付,而大量举债。依据法律,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有欠他人借款200000元,没有偿还,房屋贷款近70000元,另尚欠银行贷款80000元等。 位于大庆市0000区梅湖小区-AAAAA室的房屋,是顾喜秋和被继承人婚后购置的房产,产权证上标明是共同所有,被继承人有母亲李锦花、妻子顾喜秋、子女武磊西和武夏雨四人,答辩人认为原告只是有权利继承房屋价值的八分之一,原告要求继承六分之一没有根据,答辩人要求原告承担同时价值的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被继承人的黄河轿车KKKKKK早已经抵偿债务,归属他人,已经不能继承。
代理人又发表意见:
提出原告和被告诉讼主体合格。原告方出示了与被继承人武广的结婚证,能证实,被继承人和顾喜秋是夫妻关系,同时,也就证明了在他们结婚之前,被继承人武广和前妻余吉水早已经离婚,因此,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顾喜秋是案件的当事人,有权参加诉讼,同时,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有继承武广遗留的财产的权利。在顾喜秋和武广结婚之前,余吉水和武广就早已经离婚,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余吉水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无权参加诉讼,同时,依据《继承法》的规定有其没有继承武广遗留的财产的权利;被继承人虽然留有遗产,但是,由于武广生前长期患病,花费大量的医疗等费用,无力支付,而大量举债。顾喜秋向法庭出示了一部分病案,以车抵债协议,欠据,银行流水明细,以及证人能证实上述问题。
 位于大庆市0000区梅湖小区-AAAAA室
的房屋,是顾喜秋和被继承人婚后购置的房产,产权证上标明是共同所有,原告只是有权利继承房屋价值的八分之一,同时承担债务。原告作为被继承人的儿子,在其父得病期间,甚至在患病前,没有看望,不尽赡养义务,一直没有出现,依法原告应该不分遗产或者少分。是顾喜秋一直照顾被继承人,不离左右,还要照看被继承人的母亲和孩子,在他人的帮助之下艰难度日,顾喜秋依法应该多分财产。
经过抗争,我的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保护,余吉水、武磊西的计划没有得逞。
作者:詹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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