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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谷来银、谷来金和原告韦玲、谷来多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被告胜诉案件。

作者:詹彦平律师 来源:原创 日期:2018/12/2 11:14:43 人气:174

发布者:詹彦平律师

被告谷来银、谷来金和原告韦玲、谷来多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被告胜诉案件。

谷有财和前妻生育谷来银和谷来金,后来,谷有财和韩亿玲再婚,生育谷来多,在和韩亿玲生活期间,取得位于哈尔滨市某某区河北街65号1单元503室和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镇小鸭洲花园32号楼2单元304室的房产(含仓库)。2012年4月15日谷有财在病危的情况下,由他人代书,自己签字,形成遗嘱。谷有财去世后,韦玲以遗嘱继承纠纷,起诉被告谷来银和谷来金,谷来多。原告企图剥夺谷来银、谷来金的继承份额。

在诉讼中,被告谷来银和谷来金的代理人提出如下观点: 

认为原告起诉要求独自继承位于哈尔滨市某某区河北街65号1单元503室和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镇小鸭洲花园32号楼2单元304室的房产(含仓库)的请求不应该被法院支持,谷来银有权利继承其父谷有财遗留的财产,有权得到继承的份额。

第一, 原告出示的所谓谷有财的遗嘱,经过了相关当事人质证辨认,我认为该份证据,首先在真实性上确实存在疑问,不真实,依据谷有财的病案记载,谷有财在入院之时病情已经十分严重,其于2012年4月3日病逝,其在去世的前一天不可能在文件上有签字的能力。另外,在文件形成书写顺序上明显可以看出“最终留给女儿谷来多成家立业出国留学”是后来添加上去的。因此,该份证据存在疑问,不真实。其次,在证据内容相关性上,该证据上没有遗嘱字样;该证据上所载“两处房产留给妻子韦玲以房养房养老,最终留给女儿谷来多成家立业出国留学”,该内容语义内容不明确,没有最终确定谷有财的明确遗留遗产归谁继承的意愿。其次,在合法性上,该证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强制规定。

因此,该份证据属于无效证据,不应该被法院采信,谷有财买没有遗嘱,原告韦玲主张遗嘱继承谷有财的财产,不成立。

第二, 被继承人谷有财没有遗嘱,该案件应该依据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的份额,谷来银有权利继承谷有财遗留财产。

第三,被告谷来银提出反诉,要求继承谷有财的财产是正当的。

最终,历时5年的诉讼,以被告胜诉结束,原告的遗嘱继承观点,未被法院采纳,法院支持了被告的请求,分得相当的财产权益,数目可观。

作者:詹彦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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