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詹彦平律师
原告曾刚被告被告李莲离婚、返还彩礼发回重审案件。
原告和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起初,被告的母亲隐瞒被告有精神疾病,并所要XXXXXXX元彩礼,结婚当天,被告发病疯癫,一个月被告被接回家,原告认为受骗,起诉要求离婚,返还彩礼,但是一审法院判决不离婚,也不返还彩礼。原告上诉。
原告的律师在二审抗辩如下:
第一,被告李莲是他人介绍和原告相识,相识时间是在201X年2月,之后在201X年X月X日结婚,在相识之前根本不认识,双方的居住地点相差30余公里,原告对被告和其家人根本不了解。
婚后,结婚当天,被告精神病就发作,被告的母亲给被告当即服药。被告的母亲和被告一起来到原告处陪伴被告,原告才发现被告有严重的精神疾病,被告精神疾病发作,半夜搅闹,奔跑在外,之后在大庆第三医院诊治,另外,婚后发现被告还患有妇科疾病,难以治愈,双方没有办法同居生活。
第二,在结婚之前,原告方向他人借款,给付被告方XXXXXXX元彩礼,在原告发现被告骗婚之后,在201X年X月初,被告的母亲带领被告跑回娘家。现在原告是人财两空,生活十分困难。
第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应该判决离婚。
所以,一审法院的判决错误明显,没有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我作为上诉人曾刚的诉讼代理人,我认为 :
第一,原告和被告根本没有感情,应该判决离婚。
首先,被告李莲是他人介绍和原告相识,之前不认识,没有感情基础,双方的居住地点相差30余公里,原告对被告和其家人根本不了解。
其次,双方相识至结婚时间极短,时间及其短促。
其次,结婚当日,被告就精神病就发作,被告的母亲给被告当即服药。被告的母亲和被告一起来到原告处陪伴被告,原告才发现被告有严重的精神疾病,后来,被告精神疾病发作,半夜搅闹,奔跑在外,之后在大庆第三医院诊治,另外,婚后发现被告还患有妇科疾病,难以治愈,双方没有办法同居生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证人、书证。
其次,原告请求离婚,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的规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 婚姻 ,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第二,被告方收受的XXXXXXX元彩礼应该返还原告。
首先,被告收受彩礼有证据证实,有彩礼单。
其次,给付被告方XXXXXXX元彩礼,是在结婚之前交付的。
其次,原告方向他人借款,有借据和证人证实,现在原告是人财两空,生活十分困难。
其次,在原告发现被告骗婚之后,被告的母亲带领被告跑回娘家,时间太短。
其次,被告方属于隐瞒重大精神病史,骗婚骗财。结婚当日,被告就精神病就发作,被告的母亲给被告当即服药,说明药物是事先准备,在双方认识之前就有精神病,在介绍人初始讯问之时被告方说没有疾病,所以,被告方是骗取原告的钱财。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人、书证。
第三,原告请求返还彩礼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
人生活困难的。”更何况,被告是骗取XXXXXXX元。
最终,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错误,发回重审
作者:詹彦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