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詹彦平律师
原告起诉张月借款,出示了一份借据,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洒脱起诉张月民间借贷纠纷76000元,法院不应该支持。理由如下第一,原告虽然出示了张月签字的借据,但是被告和证人李波均称不是被告向原告借款,是李波在2016年某月某日,向原告的叔叔借款,原告不在案发现场,地点在原告经营的凯晟房产中介,当时借款数额商量的是30000元,但是,只是由原告的叔叔用原告的银行卡打到李波的工商银行卡上(尾号XXXX)28500元,扣除1500元的利息,该事实可以通过被告出示的李波证言、银行明细(2016年8月17日李波收到借款28500元),能够证实,因此,张月不是实际的借款人。
第二,原告出示了李波已经通过微信还款13笔,共计22500元的证据,和张月代替李波通过微信还款3笔,共计3000元的证据,共计23。
第三,原告只是出具了借据,但是没有收据证实出借76000元的事实存在。
最终原告和被告调解只是给付5000元,结案。
作者:詹彦平律师